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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索赔征集:亚太所收行政处罚,认定未勤勉尽责,投资者诉讼或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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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件

    凡是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4月25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依法挽损。


违规依据 

    202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告对亚太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监管局对亚太所对仁智股份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为仁智股份2017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18年4月25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亚会A审字(2018)0127号)。审计服务收费108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铁华、欧阳卓。二、2017年,仁智股份通过虚构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入账,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齐齐哈尔油服项目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钢贸业务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

    浙江监管局认定亚太所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第一,仁智股份2017年通过虚构业务实现扭亏为盈。齐齐哈尔油服项目对当年业绩具有决定性作用。亚太所将该项目评估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关注到高毛利等异常情况,但未能保持与之相适应的职业怀疑并有针对性的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钢贸业务为当年新增业务,且存在年底突击确认收入等异常情况。货物控制权实际转移情况是钢贸业务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底稿中虽有部分入库单等,但未见货运单等单据,不足以支撑货物权属转移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按照申辩意见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综上,亚太所在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过程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第二,浙江监管局依职权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亚太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业务规定,未能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就此浙江监管局依据《证券法》对亚太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并不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第三,浙江监管局依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认定审计收费金额,亚太所关于业务收入应按照其测算金额进行拆分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对于亚太所提出在业务收入中扣减增值税金额的申辩意见,浙江监管局予以采纳,调减相应业务收入及罚款金额。                                                    仁智股份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3 号),基于此,亚太所并未尽到“看门人”的职责。

    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书显示:

   (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通过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后协议将该业务外包给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仁智股份 2017 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 3,298.84 万元,确认营业成本 947.04 万元。

    2017 年 11 月及 12 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仁智股份 2017 年就该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 万元,确认营业成本 5,132.48 万元。

   (二)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2017 年 3 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名义出借人李某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翰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 3,000 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3 月,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 1,000 万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仁智股份未在 2018 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



案情进展

    起诉中,尚未开庭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索赔需要的材料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下列材料:

   1、在首页搜索界面搜查“ys089”,按照要求完成打印。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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