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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600382):投资者一审胜诉,适格投资者继续加入

日期: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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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交所监管警示,警示函显示: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其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 5.03%时才予以披露,违规数量约 31.5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规定。

    根据此前的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在2021年05月11日起至2021年06月09日期间增持1.33%的股份,增持后合计持股46.81%。但是在增持一年后,就立马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了6.36%的股份。

    根据最新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显示,截止2023年3月22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了占比24.53%的股份占其持股总量的61.7%,不断的减持和质押,实控人套现意图明显,后续公司股价或再次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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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索资讯主理提示,广东明珠曾因隐瞒关联交易被监管行政处罚,事实上,公司多年从事的业务几乎是提供资金给关联方赚取资金收益。再监管处罚后实控人通过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和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转让给上市公司解决了资金占用问题。而大顶矿业到2027年几乎开采殆尽,持续经营能力堪忧。

    值得关注的广东明珠索赔案已经多批次开庭,尚未判决,凡是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且2021年4月29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可继续“易索资讯”依法挽损。由于后期广东明珠涨幅巨大,一度收复所有跌幅。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基准日为2021年6月17日,基准日后股价波动都不影响最终判决。



索赔条件

  凡是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且2021年4月29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违规依据 

   2021年7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1002 号)》。因张坚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坚力立案。

    2021年12月7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0 号)。2021年12月23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4 号。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2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5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案情进展

  一审胜诉,调解比例五折左右。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索赔需要的材料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下列材料:

   1、在首页搜索界面搜查“ys032”,按照要求完成打印。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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