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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603233):瞒报实控人之一前董事留置超半年,律师提示同类型投资者索赔有胜诉案例

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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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件

  

  暂定2023714日到202431日期间买入并且202431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违规依据

2024年3月2日,大参林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单位为茂名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目前,该案一审已开庭,正在审理中。

随后公司又补充披露称,茂名子公司早就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对茂名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起诉书显示,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于2023年7月14日被留置。

同时,在此过程中,公司错误地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确,未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

易索资讯主理律师娄霄云提示,根据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公告中公司规避了公司何时签收留置通知书的时间点,模糊了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准确时间点。实际控制人留置属于重大事件如果该信息在延迟发布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是可以依法索赔的,但是具体法定需履行信息披露的时间点暂时可以识别的是2023年7月14日,故暂定2023年7月14日到2024年3月1日期间买入并且2024年3月1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我们代理的同类型案件例如劲嘉股份董事长留置事件延迟披露案已经获得一审胜诉。

三位实控人两位早已辞去公司职务

 早在2024年2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称以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效率、推动职业经理人化、加快人才梯队的建设,董事柯康保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柯金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3月2日的公告,2023年8月24日公司就收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相关董事早就存在履职障碍,二公司董事辞职公告似乎还在隐瞒相关事情。

隐瞒实情或为闯关非公开发行

2023年2月,公司发布《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30.25亿元主要用于医药连锁门店建设项目、门店升级改造项目、大参林一号产业基地(物流中心)和补充流动资金。到了2023年12月8日,二次修订稿公司降低募集资金规模到18.97亿。但是,2024年1月31日公司主动撤回了发行申请。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为时任董事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早在2023年8月24日起受到刑事拘留处置,那么公司就已经存在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隐瞒实控人留置,背后闯关非公开发行的意图还是相当明显的。

最新三季报显示,大参林货币资金规模达36.94亿,并且2020年曾成功发行可转债,公司盈利质量也是相当的高,202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为净流入37.57亿,远远高于2022年度净利润,公司自身现金流足以支撑公司扩张门店的需求。



案情进展

    征集中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索赔需要的材料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下列材料:

   1、在首页搜索界面搜查“ys137”,按照要求完成打印。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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