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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件
凡是2025年2月26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最终适格投资者区间以处罚认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2025年2月26日晚,江苏吴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对于本次立案,公司同时提示“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索资讯主理律师娄霄云提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主体,对于自己是否涉及财务造假以及涉及虚假记载的金额是否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应当心知肚明。此前卓朗科技、普利制药和博天环境等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公告都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提示性内容,处罚结果也的确涉及该退市情形。但也有已经退市的左江科技立案公告同样存在该提示,但是处罚结果并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理应对于监管立案调查涉及的违规有合理预判,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风险提示无疑会加剧投资者恐慌情绪和立案后的股价跌幅。鉴于江苏吴中已经被立案,我们认为凡是2025年2月26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最终适格投资者区间以处罚认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有息负债逐年递增,非主业贸易业务合理性存疑
从2019年开始,在主业并没有明显增量的背景下,江苏吴中开始大规模举债,有意思的是公司存款规模和贷款规模几乎呈现同比例变动。
持续的举债行为导致公司财务费用从2019年4824万增长到2023年的7240万元,公司扣非净利润更是连续6年亏损。
在2023年报问询函中,交易所已经关注到公司持续大额举债并导致财务费用高企的财务安排合理性,对此公司表示大幅举债主要是江苏吴中医药集团研发及产业化基地一期项目、达透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增资款和转让款、吴中美学胶原蛋白产业园一期项目投资款以及新产品上市和日常经营资金所需。
但是,即使项目投资需要也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融资,并且公司“高存高贷”的现象并不是2023年才出现。而奇怪的是公司每季度末报表货币资金几乎没有任何使用的迹象,趴在账上付利息似乎跟公司的经营规模并不匹配。
(来源:2023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江苏吴中对此异常现象回复称:“公司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为 90 天以内,由于贸易业务金额较大,需要支付或回笼大额的货款,根据公司管理要求,会根据与客户的业务开展时间向客户提出不同的回款要求,大部分货款会要求客户在各季度末进行货款支付。而季初时,从维护与供应商关系和在合适的价位购入货物的角度出发,会有大额的采额款支付,从而出现季度末时货币资金余额大于其他月末的货币资金余额。
根据公司的描述,公司贸易业务明显存在季度初支付采购款,季度末收回货款的操作,无论是公司贸易客户的供应商还是客户能够完美配合公司定期报告货币资金充足,这样的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基本的商业实质呢?
具体到交易额上,2022年和2023年净额法下交易额分别为38.16亿元和48.12亿元,那么2023年平均每季度就有12亿的资金用于贸易业务,这也就不难解释公司有息负债逐年上涨的原因。
交易模式上,由于公司以及上下游交易对手,以贸易类公司为主,不是实际使用货物的生产商和工厂,因此大部分交易标的不涉及实物流转。只有少量交易标的如钢材,是直接交货给建筑公司的,涉及实物流转,由公司安排运输。
其中,净额法下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如浙江九玺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昕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南普诚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岚泉实业有限公司等,企查查显示皆是自然人股东成立2023年员工人数1-2人的贸易公司。
通过大规模举债开展跟主营业务无协同效应的贸易业务,仅仅带给公司2096万元的毛利,相比高额贷款的利息支出,几乎无法覆盖。而公司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的时间是从2020年开始,几乎跟公司大规模举债的时间点相同。
对于江苏吴中问询函回复中说到“公司因医药和美学项目研发、产业基地建设等需要储备一定量的资金,在实际使用这些资金前,公司为高效使用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母公司临时性的出借给全资子公司开展贸易业务。”随着监管的介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问题即将浮出水面。
征集中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下列材料:
1、在首页搜索界面搜查“ys106”,按照要求完成打印。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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