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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件
凡是2016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高鸿股份,并且2024年4月29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025年8月8日高鸿股份晚间公告,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出,经查明,*ST高鸿及相关人员存在两大违法事实:1、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根据新的退市规则,2020年(包含)只要涉及三个年度虚假记载暨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高鸿股份呢本次处罚已经涉及四个年度,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事实上,高鸿股份的虚假贸易业务早有端倪,早在2023年报中公司就披露收到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关于对国家审计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国家审计署认定常州公司和高鸿科技涉及诉讼的业务无实物流转并要求立行立改。公司在相关诉讼二审中主张,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涉案合同的货物,原下属企业高鸿科技公司对应销售业务也未交付货物,因此公司不需要共同承担现实义务,因不需要承担现实义务,相应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预计也会很低。
同时,公司表示若公司胜诉,法院认定涉案的2021年合同不属于有效买卖合同,由此确认的公司采销贸易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要求,公司才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且若法院等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延伸认定公司2020年、2021年存在类似的不属于有效买卖合同的情况,则可能会涉及到2020年对应的收入大约22.23亿,2021年15.48亿。上述数据跟监管认定的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2020年24.80亿元和2021年18.05亿元并无大的数据出入。
对于此前的立案调查公司并未提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根据公司的相关自认如果仅仅涉及2020年和2021年两个年度也不会强制退市。直到2025年7月21日的距离处罚下达仅仅相差20天,公司才在立案调查进展公告中提示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相关风险提示严重滞后。
由于高鸿股份并不属于私人控制企业,2022年3月5日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涉案的虚假贸易累计虚增的利润也根本不到一亿元,但是相关贸易业务变相带来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初步估算就有超二十亿,其中南京庆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达7.8亿,南京东州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高达3.38亿元,此外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贺坤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应收款高达8.4亿,上述近20亿的应收款项公司多数表示预计无法收回。
这些企业注册地均为南京,跟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庆和其配偶也就是公司董事曹秉蛟主导的相关虚假贸易似乎都存在关联。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承压现金流枯竭的风险到底是市场因素还是认为呢?随着后期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许能够揭晓谜底。
易索资讯主理律师娄霄云提示,高鸿股份的退市主要系国九条之后新的退市规则实施所导致,对于公司长达9年的近200亿的虚假贸易收入投资者可谓始料不及。基于处罚认定我们提示凡是2016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高鸿股份,并且2024年4月29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征集中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下列材料:
1、在首页搜索界面搜查“ys013”,按照要求完成打印。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请同时准备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征集时间段内买卖过股票的,需打印所有账户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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