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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报告披露已经告一段落,所有上市公司都已发布年报和审计报告,值得关注的是本年共有25年家公司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无法表示意见是指:相关事项的错报或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具有广泛性,无法对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既然无法表示意见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证明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相当于上市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有意隐瞒真相来掩盖财务真实状况。换言之无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发生,已经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公平公正获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而定期报告又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唯一渠道,这唯一渠道都不保真,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取证证明或者对业务的真实准确性无法做出判断。那么上市公司财务谜团背后是否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其他信披违规行为呢?
事实上多数上市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同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同样是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归根结底所有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都起因不外乎内控重大缺陷。当然所谓的缺陷发现都是滞后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上市公司架构下,内控的风险防范作用仅仅体现在实控人和管理层守法合规的背景下。一旦内部人控制环境形成,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所谓的内部控制一夜间会形同虚设。核心就是多数上市公司虽然是公众公司但是实际上还是实控人掌控,还走不上现代治理体系。
在25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中,监管部门调查或者已经下达处罚的公司有11家,这11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也是情有可原,在投资者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另外还有*st科华、*st中昌、*S*ST佳通、*st海伦之前因子公司失控、关联交易、内斗等因素导致无法表示意见,在年报出具前都有披露。
(数据整理来源:choice数据)
谈虚道长注意到除上述情形外,有几家公司突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确让投资者大有关灯吃面之感,而这种无妄之灾已经打破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长方集团、日海智能、易尚展示,背后是否存在财务造假或者信披违规,一份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报告把财务报表真实性带入迷局。
根据上市规则和相关规定,一旦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和无法表示意见,第二年必须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并且要出具解除非标的专项审计报告。那么假设第二年仍旧非标,上市公司将迎来退市,比方丹邦科技2020年报无法表示意见,2021年继续非标退市前几天迎来证监会立案调查。另外一种情况是解除非标但是自认财务造假,比方跨境通,交易所已经对解除非标事项问询了块一年之久,到今日尚未被立案调查。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是既定事实。
但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还需明确具体的违规行为和实施日的认定,而无法表示意见仅仅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仅仅是无法证实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如易尚展示无法表示意见段其中一段内容为:“涉及9家客商,本期支付5.89亿元,年末尚有1.39亿预付款。2、本期营业收入803,661,364.14元,营业成本907,809,769.30元,综合毛利率-12.96%,较上期综合毛利率31.32%,下降幅度较大,据易尚展示说明,因市场波动较大,营销决策不当所致。”审计机构仅仅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毛利率下降的合理性,而毛利下降背后是否存在通过虚构成本转出资金的行为还是其他违规并无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更要命的是行为的实施日又是哪一天,更是无从可查。
故虽然放开了前置程序,但是律师实际上并无实质上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投资者诉讼举证责任很难倒置为被告。故还需上市公司自认或者监管处罚才具备民事赔偿的条件。
可惜的是《新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该条规定改变了之前已行政处罚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产生的问题是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披露日作为揭露日,到上市公司自认或者监管处罚下达,大概率已经临近时效或者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比方丹邦科技,揭露日认定可能为2020年12月16日或者2021年4月28日,但是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为2022年4月,假设处罚下达已经是2024年,那么等查明日已过诉讼时效。
事实上,中小投资者保护2022年已经迎来了巨大的进步,对于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新若干规定》和《证券法》已经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对于无法表示意见背景下的民事赔偿问题,也许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和制度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