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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堂(600090):从同济堂案,看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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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至此,彻底打破了前置程序(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的桎梏。

但是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将施行将近10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彻底废除。

回归同济堂案,同济堂行政处罚下达日期是2022年10月8日,按照老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截止时间是2025年的10月7日,但是按照新司法解释本案起算点是立案调查日暨2020年4月28日,到2023年4月27日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即将丧失胜诉权。留给投资者起诉的时间不到半年。

事实上,根据同济堂最新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已纳入失信名单,投资者即使胜诉,从这三个处罚主体上面几乎很难拿到赔偿款。那么相关中介机构已然成为确保诉讼具备现实意义的必然选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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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济堂公告)

截止今日,同济堂案尚未有判决,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无从参考法院的裁判尺度。如果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测算损失全额起诉必然会存在诉讼费的损失,胜诉后的难执行加上诉讼费损失,对于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必然挫伤积极性。

同济堂案距离诉讼时效截止仅仅不到2月,凡是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7日之间买入且2020年4月27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务必把握最后的诉讼机会,可根据“谈虚道长”相关网讯申请民事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诉讼时效仅仅是时效的问题,《九民纪要》对于“揭露”不需要镜像原则的规定。更是让部分案件违规清晰已过诉讼时效的境地。

比方深大通,根据2022年8月26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的违规内容主要是子公司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但是早在2018年度深大通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中,已经初步揭露视科传媒相关应收账款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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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大通2018年度审计报告)

假如法院最终认定2018年度审计报告是揭露日,那也就是意味着证监会的处罚下达日,已过诉讼时效。

事实上,由于举证责任的因素,虽然前置程序放开,起诉的依据还是基于上市公司自认和监管处罚。而自媒体文章和非标审计意见,虽然被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定揭露日,但是依据这两项直接起诉的结果是证据不足被驳回。

诉讼时效和初步揭露的两头积压,导致最终真正能够参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适格投资者大幅缩小。全面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和媒体关注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前置程序的放开对于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那么非标审计意见和自媒体的揭露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倒置的触发条件,或许是解决两头积压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