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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利润不到千万的华虹计通将面临退市,零容忍彰显监管决心,揭露日认定规则如何彰显公平?

日期: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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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华虹计通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公司股票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随即停牌,等待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回顾华虹计通整个违规内容,仅是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现2017 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按照2020年前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三年连续亏损已经涉及暂停上市,华虹计通铤而走险虚增利润无疑是为了规避上市采取的虚假陈述行为。

华虹计通的退市体现了上市规则的权威性,以及监管的“零容忍”态度,该案例对于资本市场正本清源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相比凯乐科技、紫晶存储、泽达易盛等其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个股,华虹计通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市场影响似乎微不足道。实控人为上海国资委,公司财务业绩也是徘徊于盈亏边缘,中小投资者似乎无法将监管的立案调查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挂钩。

一起五年前的财务虚增事件引来的退市风险,似乎已经超出了投资者的预见可能性。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那么一旦监管立案后,违规内容除非立案调查前已经初步揭露,否则就应当认定立案调查日为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事实上,2021年11月27日华虹计通被立案调查日,该事项仅公告当日下跌6.21%,在随后的几个交易日几乎收复了全部跌幅。立案调查公告揭露的内容似乎是A股市场的通用模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立案调查”,鲜有上市公司公告具体调查内容的。而同样为监管立案调查,紫晶存储涉及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重大虚假记载,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而江苏阳光确是延迟披露收储事项,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同样是立案调查作为揭露日认定依据,但是处罚结果是天差地别。

司法解释将立案调查作为揭露日是2013年老规定延续下来的,对于投资者而言该规定要求投资者具备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立案调查事项要有一定的判断力,如果不具备判断能力只能选择规避该股票。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揭露日的认定规则,无论违规行为是否重大,一旦该规则被中小投资者全面了解,会加大公司股价波动,满足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产生明显变化这一认定重大性的关键要素,加大了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谈虚道长认为,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还需考察具体股价波动以及上市公司对立案调查内容的揭示程度。但是实务角度同一违规无法认定二个揭露日的司法实践,将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也许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或许从立案调查披露要求层面做出修改才是正确的选择。